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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领导:

自2004年初,我们德国公司从相关的知情人手中获取了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新昌县(绍兴地区)原教育局副局长俞树盛在担任中德合资的“浙江康纳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期间,勾结当地污吏,制造虚假改制情节从而侵吞国家,集体和外方股东产权。俞树盛先故意制造工厂停产(合资公司已经获得国家经贸委原油计划配额),大量遣散和卖断员工,把数亿资产的企业变成“负资产”,又采用“张冠李戴” 和“移花接木” 的方式混淆视听,达到了蓄谋侵吞国家,集体和外方产权的非法目的。犯了如此重大的罪行,他的内心是非常恐惧的。2003年12月他又虚构情节冒充中间人“劝说外方”以原股价出让股权给他的朋友“香港启智控股有限公司”,其实就是俞树盛本人,他的老婆就是“启智”的董事长。他在支付了 上述被蒙骗而签订的协议的二百万元定金之后,立即去绍兴工商局用提供复印件变更了工商登记。他认为从此可以掩盖2000年至2003年底的所有一切犯罪。所以连被蒙骗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上的余款也不原意支付。俞树盛从2000年至2003年间由犯意已经构成犯罪,直接侵害了各方客体的利益。作案期间他还是新昌县教育局的付局长,政府官员。并不是犯案后怕受到法律制裁而搞了个“退养”的身份。这可以从各段时间表中可以证明。

2004年我公司全权委托人陈伟华和律师去新昌,香港各相关单位调查取证均已核实了俞树盛的上述犯罪事实。 先是和他个人沟通(2004年4月13日),但俞树盛气势嚣张曾扬言:“随便你告到哪里去,即使胡锦涛来,我也不怕”。可见他当时就早已在浙江省司法系统内找好了保护伞。这在此后的4年控告中我们深深地感受到了这张渎职枉法的网! 2004年4月公司委托人陈伟华向新昌县检察院控告,被推到公安局;公安局认定俞树盛是公务员,又推到检察院。县检察院认为俞已经“退养”不属于公务员,坚决不立案。到绍兴市检察院控告,有位控申处的张处长是这样回答的:“俞是有身份的亿万富翁,是县人大代表,怎么会做这种事呢?就是立了案,也不一定会按你们想象的那样去查,你们最好还是回去吧”。 无奈之下就告到浙江省高级检察院控申处,钱华副处长收下了材料,要先查一下(并不是立案!)几个月之后,钱华答复我们:“反映的情况属实,但俞现在不是公务员,我们不能立案” 经我们多次抗争后至2005年5月份才答复我们认定俞树盛是公务员。但还是不立案,理由是俞树盛的企业已经改制了。至于是真改制还是假改制我们相信他们心里比我们清楚得多!否则如何可以当检察官呢?俞树盛提供了一份经不起调查的“改制文件”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是犯罪,为什么身为检察官的反而看不懂呢?渎职枉法此时都已经暴露无疑。从县到地区再到省司法系统内有污吏在操控这个案子!期间我们向北京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过,曾有过一位副检察长对本案作过批示,但到了浙江省最终还是被省里的某些污吏一手遮天了,可谓欺上瞒下的程度已是非常的炉火纯青。

控告官员贪污不立案,在律师的建议下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2000年和2003年二个用伪造涂改过的复印件 变更的工商登记。一审和二审的荒唐和自相矛盾的地方都可在 一审(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绍中行初字第10号和第11号),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行终字第29号和30号)宗卷内看到。不是法官没有水平,是渎职枉法的法官在用“水平”竭力地保护犯罪!目的是绝不能让这个非法的假改制浮上台面!决不能让中德合资“浙江康纳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几百亩土地流入俞树盛的私人公司去的真相浮上台面! 贪污的标的是巨大的,贪渎的利益也是丰厚的,动力是强劲的!所以做得那么有“水平”!是欺上瞒下啊!中国浙江省司法系统内的某些污吏是在动摇社会的根基啊!

整整4年多的维权日子中,我们公司和委托人分别向贵国上层领导反映了本案情况,希望能给与必要的关注。 函件寄送情况如下:

2004年8月6日: 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贾春旺总检察长;习近平省委书记。
2004年11月6日: 屈万祥副部长(监察部)。
2004年12月17日: 浙江省纪委。
2005年4月30日: 林墐 处长(最高检)。
2005年6月2日: 胡春莲监察长(浙江省高检)。
2005年12月30日: 贾春旺总检察长。
2006年2月7日: 贾春旺总检察长。
2007年6月18日: 萧扬 大法官。
2007年7月6日: 萧扬 大法官。
2007年7月23日: 中纪委

所有的答复到了浙江省就被“高水平”地处理掉。对我们来说是如石沉大海。这就是4年多来为了获得公正的司法平等而努力的结果。我们耗费的精力和财力是可想而知的。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们,其实本案事实非常清楚:

 

1. “浙江康纳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国家批给的几百亩土地(是跟合资项目的,包括预留土地)是在什么时间?以什么形式(手段)变成了俞树盛私人公司(新 昌县天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合法吗?
2. 俞树盛之后的一系列弥补犯罪漏洞的行为是否合法?就这么简单!要4年多的时间吗?! 司法系统的某些污吏已经触犯了贵国刑法第397条;第399条。这是最起码的法律认同。

我们德国公司本着德中两国经贸关系的长远利益目标,4年多来坚持寻求贵国政府的司法公正,希望在中央领导们的关注下尽早公正妥善地解决本案,这不仅仅是我们公司的期望,也是全体德国在华企业的期望。此致,

康纳尔(德国)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会
法律顾问:安德利亚斯。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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